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便于识别、查询。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