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