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凡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凡夫妻生育第二孩和二孩以上子女的,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所在村、乡(镇)、单位逐级审查,报自治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