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企业代表组织、工会组织应当不断完善各自行业的组织体系,为行业自我管理、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给予指导。

行业工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所需经费由工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