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有效在协商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代表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过激、歧视性行为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