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实施抢救性、生产性、整体性保护,对所涉及的建筑物、传习所、展示馆及其附属物的制作技艺,应当建立档案,对其实物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