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县公安机关主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