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一)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的;(二)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三)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正常运行的;(四)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或者未按照论证方案进行施工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