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二章 技防系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本省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外省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省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