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技术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