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等其他部门,根据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馆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