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对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实行标准化管理。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卫生、商务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旅馆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悬挂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馆专用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馆专用标识进行编号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