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有相对固定、独立、集中的校舍和场地。校舍和场地的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作为教学场所的,应当经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