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民办学校应当有相对固定、独立、集中的校舍和场地。校舍和场地的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作为教学场所的,应当经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