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资人抽逃办学投资、挪用办学经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