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六个月向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终止方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包含教育行政部门人员。

民办学校被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撤销决定三个月内组织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或者监护人代表,等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

民办学校进行清算时应当首先依法安置在校学生。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