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及其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瞒报、迟报事故、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