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小学。学生是指在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学校至学校指定接送点的接送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社会实践、校外活动期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