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十六条有效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无能力自行救护的,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护措施,防止伤害扩大。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