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三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