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