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