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业的,或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无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