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及批准的站点以外乘降旅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