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二)未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三)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