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