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从业人员培训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