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经销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或者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