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确定的应急运输任务,由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车辆,实行责任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