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客、货运/第一节 客运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确定的应急运输任务,由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车辆,实行责任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