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有关损失和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