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持有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企业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