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资筹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列入科技成果重点转化计划项目的投资;

(二)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资金;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补助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