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资筹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列入科技成果重点转化计划项目的投资;(二)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资金;(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五)科技成果转化的补助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