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