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协议,交纳定金、土地出让金,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按照已缴交的定金、土地出让金数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