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依法批准出让的土地,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