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开展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义务教育综合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