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服务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建设,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提高少数民族双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并及时足额拨付。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