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