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管理。学校或者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违反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授课;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或者讲新课。教师应当为人师表,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体罚、变相体罚、侮辱、歧视学生。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