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校长、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定期对校长、教师进行培训。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