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