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村、居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给予党纪政纪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