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引导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