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机关被效能问责的,年度绩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