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六章 效能问责第四十条已修改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