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有植树义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应当完成植树三至五株。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城镇单位未完成年度义务植树和绿化任务或者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栽。补栽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县绿化委员会按省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代为栽植。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