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筹建、设立、开放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设置藏传佛教设施。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藏传佛教寺院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