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与藏传佛教活动第三十四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筹建、设立、开放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设置藏传佛教设施。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藏传佛教寺院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