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