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