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复查、复核、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