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秩序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四)对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